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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质量问题不给七日无理由退货?无效!



不予退换货
非质量问题
最近小芳在某免税平台购物,到货后想退换货时,却发现免税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换货。小芳联系售后人工申请退款时,则被告知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
刘金梅律师表示


1、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上购买商品的,该消费者有权依法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外。


2、有关法律法规均未将免税商品纳入不适用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网络商家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扩大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规定的内容无效。故,该网络商家作出的免税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显然剥夺和限制了消费者享有的退货权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该规定内容无效。


3、小芳作为网络购物消费者,若其在免税平台上购买的商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畴,则网络商家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另,对于网络商家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网购时,要注意查看该商品是否适用无理由退货以及具体的退货规则,最好能将相关介绍页面、支付记录截屏作为消费凭证,若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进行调解工作,可拨打12315或向经营者所在地的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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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 消费者定作的;

(二) 鲜活易腐的;

(三)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条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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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虹宇
校审:周俊良
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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